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区域有序停放车辆;(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停车服务费;(三)不得将装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四)不得占用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车位;(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