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车站、商业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划出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停放点。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