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车站、商业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划出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停放点。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