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内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主路,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
(二)建筑物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
(三)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出入口以及公交站台两侧三十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路段。
对已有的道路内停车泊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行状况、泊位周转使用效率和周边停车场的增设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