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或者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投诉。有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等方式。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