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携带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遵守养犬管理规定。犬只连续逗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