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携带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遵守养犬管理规定。犬只连续逗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