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不得出租、出借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因本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依法承担后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