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不得出租、出借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因本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依法承担后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