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