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应当建立健全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家站、网络平台等方式,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