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