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均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来信的;
(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