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