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根据情况对其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