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应受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的要求,告诫书可以抄送加害人所在单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