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古茶树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