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研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