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古茶树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