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挖掘古茶树文化、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根据古茶树所在地的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历史文化、村镇建设、研学旅行等,统筹规划利用古茶树特色旅游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茶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