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害生物、土壤、气象等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情况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环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