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报代表性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已认定的代表性项目,并责令退还该项目保护经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报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滥用代表性项目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并责令退还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