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
(一)推动中小学校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保障;
(三)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通过建立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景区等形式,传授技艺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培养计划纳入本级人才培养计划,采取助学、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学习技艺,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评技能大师工作室。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