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作经营的非自建房屋安全管理,自建房屋的附属物、涉及自建房屋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