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