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以自建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有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