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