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安全利用类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