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