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科学研究和水产良种体系建设,推广优良品种和养殖新技术,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市和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饵料、渔药、渔饲料和渔饲料添加剂等水产投入品的监督检查,防止其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