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附属设施设置不规范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空调外机的冷却水未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随意排放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祭祀用品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