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隔离栏、地锁、水泥墩等隔离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