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销售物业时,未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告知买受人或者未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