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与开支、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物业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离职的;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监督情况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提议认为需要审计的;
(五)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保管财务账簿、原始凭证、会计资料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审计费用可以在共有收入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