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建立和管理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监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六)指导制定物业小区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保部件更换以及物业特约服务的市场参考价;

(七)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