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共有部分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五)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七)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和监控视频等档案资料的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