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承接物业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承接查验文件备案申请表;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三)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
(四)物业承接查验记录;
(五)物业交接记录;
(六)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新建房屋办理首次登记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物业承接查验文件备案表。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备案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