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以及相关会计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