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剥损树皮、挖掘树根,向树木倾倒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二)在城市绿化用地放养禽畜、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三)损坏树木支架、护栏、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四)损坏亭、台、廊、榭、景观石等绿化设施;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