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剥损树皮、挖掘树根,向树木倾倒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二)在城市绿化用地放养禽畜、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三)损坏树木支架、护栏、给排水等绿化设施;(四)损坏亭、台、廊、榭、景观石等绿化设施;(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