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制定或者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 (二)对应当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五)事故调查处理中包庇、袒护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