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救治有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共管理平台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转报应急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