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储备、管理、调拨体系建设,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整合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和志愿服务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和相邻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化工、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志愿者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