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