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巡查、约谈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监管保障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