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城市地下空间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委托管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地下空间经营场所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使用人或者占有人承担。 地下空间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配备应急广播、通风系统以及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