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和重大危险源、高风险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安全距离的规定,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和地下电缆通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以及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开展治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