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修改详细规划,应当对安全距离予以明确,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和使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协调和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