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完整、如实记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报等制度,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