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依据法律、法第四十六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管。
对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行业、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