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意见,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本级工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工会不同意的,不得调动。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