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经法定程序,擅自撤销或者调整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职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