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为工会提供的活动场所及工会所有的财产和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组织随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的,其财产、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