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为工会提供的活动场所及工会所有的财产和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组织随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的,其财产、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