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工会可以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者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需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支持,按正常出勤对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